糖心字体:糖心vlog app破解版下载安装-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如何发挥它在金融债权清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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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一下:别人欠你100万,到期不还。按常规操作,你得先请律师写起诉状,等法院排期开庭,一审打半年,对方再上诉又拖一年,最后申请执行可能还要半年。等真正拿回钱,可能已是三年后,其间还得支付数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

把这个别人欠他钱的人换成银行,银行在不良贷款诉讼清收的过程中,也可能遭遇类似的司法困境。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中,金融债权类的纠纷大量增加,银行的不良贷款诉讼清收面临较为严重的司法程序迟滞问题。

在立案环节,因金融案件激增形成系统性积压,地方法院普遍采取"挂号排队"机制,导致立案周期经常长达2—3个月。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债务人往往频繁使用管辖异议等程序性权利(如异议成立一般可拖延3—4个月),叠加基层法官年均办案量超负荷的现实压力,复杂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达12—18个月。

在执行阶段,银行作为债权人还面临着多重阻碍。比如债务人的资产在诉讼期间被转移;抵押物处置需历经9—16个月的评估拍卖流程;跨区域执行的周期可能超24个月等。

这种司法迟滞给债权人银行带来的代价不可谓不大。单案诉讼成本可占债权额的一至两成,再加上资金年化损失,形成大量“胜诉但无资产可执行”的法律白条。究其根源,在于司法资源增速远低于金融诉讼增量。当诉讼清收时间成本、资金成本高企,无法及时满足银行需求时,其实还有一种途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可以成为银行处理债权的非诉讼选择。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简直就是为解决上述司法迟滞问题而生的。简单说,它让借贷双方在签合同时就约定好:“如果欠钱不还,债主可以直接找法院强制执行,不用打官司”。这相当于给债权人开了条“讨债快车道”。

我国法律明确支持这种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49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经由上述法律规定,在金融债权清收领域,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凭借其高效性、经济性及法律强制性,能成为破解不良贷款处置困局的重要工具。该制度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缔约时预先约定: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核心价值在于三重突破:

一是时效突破,通过预先公证实现“直通执行”,可将传统诉讼12—18个月的周期大幅压缩;

二是风控强化,公证机构前置审查合同及担保财产,阻断债务人资产转移;

三是成本优化,债权人无需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可选),可以降低因诉讼产生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消耗,实现高效低成本清收。

如何实现金融债权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实现依赖于严谨的操作框架,银行等债权人应按规定做好前期工作,这样才能保证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在缔约阶段,合同必须嵌入明确条款:“双方同意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债务人自愿接受直接执行”,且需精确约定本金数额、还款时间以及利率计算规则等。

在公证环节,银行需与借款人双方在公证员面前面签,须准备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债权文书原件、与债权债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材料(如公司章程)等文件。而公证员将会审查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双方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某地银行实践表明,从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到公证处受理、核查出具《执行证书》,仅需10天时间。此外,为保证效力,在实践中还需特别注意合同公证的完整性,常见误区是单独办理抵押合同公证,这样操作,之后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不产生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

不过,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适用也存在明确边界。金融债权的执行是强制执行公证的主要适用场景,金融借款如金融借款主合同、担保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步公证)、信用卡债务等最适合进行此项安排。但其他较为复杂的场景如企业破产清算债权、在建工程抵押及涉民生债务(如农民工工资)等,则被排除在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范围之外。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缺陷和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虽在提升债权实现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金融机构在用于实现债权时应予留意和重视。

在运用强制执行公证时,需特别留意财产保全不及时带来的债权实现风险问题。由于公证机构无权冻结财产,而债权人申请《执行证书》通常需要7日以上时间,债务人可能利用此空窗期转移资产,导致后续执行落空。另外,强制执行公证中的跨地域执行也会存在一定障碍。异地财产执行易受地方保护主义掣肘,即便合同中约定了由债权人所在地管辖,实践中仍面临执行协作机制缺失的问题。

强制执行公证中存在的另一问题是审查机制薄弱。公证机构主要依赖电话、信函等方式核实债务履行情况,缺乏当面核查或实地调查,这容易导致事实认定失真。此外,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也是问题。如部分公证人员缺乏民商法实务经验,对复杂合同(如浮动利率、新型担保)审查疏漏,这也可能导致《执行证书》被法院驳回。

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又一问题是制度滞后与滥用风险。有时银行的债权为非传统的新型债权,比如网络借贷、碳排放权等,因为此类新型交易未被纳入法定适用范围,所以债权人无法通过公证快速实现权利。此外,通过恶意串通等方式滥用强制执行公证的风险也会严重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如当事人可能利用公证审查宽松的特点,通过虚假合同、多头担保等来损害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

强制执行公证制度还存在配套机制缺失的问题。公证机构的净资产普遍不大,当由于公证错误导致债权人损失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弥补,赔偿保障不足。

总的来看,从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商业角度来说,是否能采用强制执行公证,要看客户是否愿意配合。因为采用了强制执行公证以后,更多是保障了放款方的权益。但实际上,强制执行公证保障的是银行即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只有当借款方不按合同正常还款时,这种强制执行的保障才能发挥功效。

从这个角度来说,诚信的借款人接受公证安排也没有损失,反而可能因为提升了银行的安全感,辅以公证方面的配合,能够争取银行更好的信贷价格。由此可见,强制执行公证是借贷双方双赢的一种选择。更何况,如果有更多的银行信贷业务作此种安排,将能优化全社会的司法资源配置,提高金融债权的处置效率。此种安排,实际类似普通感冒去社区卫生中心即可解决,而不用去三甲医院挤占医疗资源,是一样的道理。

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宏观背景下,通过系统改革、破除制度瓶颈,让更多法律关系清晰的金融债权纠纷使用强制执行公证,才能使这项古老的制度在数字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最终实现“预防纠纷比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法治理想,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公正的权利救济通道。

[作者张莹颖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跨境团队律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深度参与多家中资企业赴美欧等国投资建厂项目,主要业务领域为跨境交易(含IP)、海外投资建厂及涉外诉讼与仲裁]